重庆大足:督促治理网络营销乱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
时间:2024-08-16

  本报讯(记者张博 通讯员吴杰)“我们已经在推广的探店视频上标注了‘广告’字样,并尽可能真实客观地呈现店铺环境、菜品、价格等信息……”近日,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开展“回头看”时,某火锅店相关负责人介绍道。

  “去网红推荐的店,发现价格贵、味道一般,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、欺骗消费者……”今年初,一条来自“益心为公”志愿者的线索,引起了大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注意。随即,该院决定就线索开展调查。

  承办检察官在短视频平台上发现,辖区多位博主通过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的形式,以大同小异的话术对餐厅环境、菜品特点、优惠价格等进行介绍,引导粉丝通过视频直播、网上团购等方式点击餐厅团购链接,并到店消费。然而,不少短视频存在未标注“广告”字样或标注模糊不清等情况。探店视频是“真实体验”还是“软文广告”?

  经调查,承办检察官认为,探店网红大多不是客观中立的消费者,而是收取了推广费或佣金的隐形代言人。因此,收费类探店视频具有广告属性,若探店行为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,则具有误导之嫌,侵犯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
  此外,承办检察官还发现,只有少量“网红”是自己管理账号,大部分账号不是独立个体运营,而是为各类互联网企业所有。因此,这些互联网企业负有审核、规范旗下网红视频发布和在线直播等管理责任,也应纳入互联网广告监管范围。

  今年3月,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,大足区检察院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,督促其整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,加强对各类互联网广告运营主体的监管,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  收到检察建议后,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互联网广告领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,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,开展专项巡查,针对176个违规视频,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整改。目前,相关违规视频已作修改、屏蔽、删除等处理。

  为实现长效治理,大足区检察院联合区委网信办、区市场监管局等,对辖区粉丝量较多、互联网广告发布频率较高的14个网红博主及互联网企业开展专题培训。在培训中,承办检察官讲解了广告法、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并发放该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一起制作的广告发布提示手册,引导企业完善制度建设,依法开展营销宣传。